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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相关政策
发布时间:2014/11/2  

自2011年10月1日起,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,怀孕前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,且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,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具体结算标准如下:

1、怀孕检查费标准为1000元。

2、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每人次2800元。

3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支付限额为:计划内怀孕4个月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,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(流)产手术的800元,取放环100元,绝育手术600元,复通手术1000元。

4、不办理备案手续或不在定点医院生育的,其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,支付限额为:怀孕检查费650元,生育医疗费用为顺产1000元,难产1200元,剖宫产2400元。

5、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,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女职工最高限额标准的50%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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